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123号 2005-04-0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2005〕45号)收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在今年内统一换证,为便于纳税人持证办事,并减轻换证费用负担,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已发白、破损和副本已无处盖验证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换发。如果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套(外皮)完好的,可不换发副本套;税务登记证正本芯、副本芯(纸张)其中之一无法使用的,可单独换发正本芯或副本芯。换发一整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芯和套)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芯、副本芯的,不收取工本费。同时,按照省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要求,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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