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3]28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8
摘要:为深入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消除当前制约出口增长的不利因素,省局最近就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3]282号          2003-08-1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深入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消除当前制约出口增长的不利因素,省局最近就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简化退免税工作流程问题

  从省局上半年的几次调研及日常掌握的情况看,在进出口税收管理特别是在免抵退税管理中,仍存在手续繁杂、审核环节过多的问题。如有的市在免抵退税审核中基层分局、县局、市局均要经历至少三级审核,一单业务审核完毕,要经过十几人签字,这种管理方式在去年免抵退税管理实施的初期,对保证审核工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审核环节多一方面使审核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各级审核中重复审核项目较多,效率不高,且易造成各级都管都不管的推诿现象,使得一些环节存在只签字盖章、未严格审核的环节虚设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

  (一)退税正式申报前的预申报是为了减少正式申报的差错率和避免企业办税员往返于税企之间的多次奔波而推出的,但由于企业业务量、管理状况不平衡等一些实际情况,硬性要求企业必须经预申报,有时反而会增加企业负担,所以各市要全面考虑预申报的利弊,由企业自主选择预申报,企业认为不需预申报的一律不得要求企业预申报;

  (二)在免(抵)退税申报中,要结合实际在明确职责、确保内部制约机制作用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无效或重复工作的环节。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国税局的退税部门职责凡可合并的,要取消其中一个环节,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接单后直接报市局进出口管理部门或由县(市区)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接单后直接报市局;取消哪一个环节,具体由市国税局决定。

  (三)退(免)税日常管理中为企业出具的各类证明,除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其它证明如退关退运、补办报关单、补办核销单、来料加工免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各地在严格控制、确保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将出证权限下放县(市、区)国税局。

  二、关于流程简化后的退免税审核问题

  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退免税工作流程简化后,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将主要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核范围包括对纸质退税单证的人工审核、退税电子信息审核以及有关退免税证明的审核与出具。审核工作要按照三级审核的要求完善岗责体系,建立起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格防范出口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市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基层审核单位的工作分工、审核内容和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制定出操作性强、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退免税审核工作制度,并报省国税局备案。退免税审核工作制度可参照鲁国税进[1999]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超缴税款问题

  生产企业及其它准予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企业,由于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大多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缴纳税款,往往造成超缴增值税款。尽管政策允许企业在当期或下期其它内销业务应缴增值税税款中抵减,但对于其它内销业务较少的企业来说,超缴税款越积越多,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

  为此,省局意见,对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因开具专用税票多缴税款而又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长期不作审批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对达不到50%标准的,省局继续向总局反映,争取早日解决。

  四、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税收规范问题

  农产品加工出口是我省的一个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税收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我省目前情况看,不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规模偏小、临时性经营、加工深度不够等问题,难以达到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享受标准。如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必须同时满足自身拥有加工能力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个标准,而我省不少加工企业(或单位)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也就不能按照免抵退税办法进行税务管理。同时,部分企业对税收政策特别是免抵退税的政策和管理要求不够了解,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把政策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为此,省局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菏泽市国税局的做法,加快我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这一优势产业的发展。对收购农产品经储存、加工或生产后用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小规模纳税人,各地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和部门协调等工作,促进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转化,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鼓励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做大做强。日前,省局鲁国税发[2003]91号文也已就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试点工作做了部署,各地要结合开展试点工作,认真借鉴菏泽市国税局的管理经验,促进农产品加工出口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出口增长、税收增加“两个确保”的目标。

  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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