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9]64号 1999-04-21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2号《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把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落到实处,省局要求各地: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管质量考核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和检验征管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实施。结合实施“两项工程”和落实目标管理一并抓紧抓好。 二、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是实施“两项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组成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科(处)室参加的考核小组,按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已纳入全省新的征管软件,在新软件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仍以现有的计算机数据为依据,统计上报;新软件投入使用后考核指标一律以计算机输出数据为准。 三、为保证考核内容上报的及时准确,经省局研究,各地(市)报表综合工作统一由地(市)征管科负责汇总上报。上报时间定为每月15日前上报上月的考核情况。联系电话(传真)3602431;联系人;李欣欣。各地(市)对下要求的上报时间,由各地(市)自定。 四、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市)县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省局将在年末前对地(市)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纳入目标管理一并进行考核。 附件: 1、征管质量考核情况月报表(一)(略) 2、征管质量考核情况月报表(二)(略) 3、征管质量考核情况月报表(三)(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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