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财监[2018]9号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04
摘要: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肇庆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根据粤财法〔2018〕8号文另行发布。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财监[2018]9号         2018-12-04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税务局,肇庆新区财政金融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财政金融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肇庆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根据粤财法〔2018〕8号文另行发布。

  二、对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由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的《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0〕23号)、《关于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0〕36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4〕33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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