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工商企业集团缴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62号 1997-09-0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实行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大多数是租用原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由主管部门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按照《实施意见》各工商企业集团实行房地产授权经营试点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收租和缴纳房产税。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行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分别与国资办,市房地局签定国有房屋授权经营协议书,授权房屋通过评估,已逐步注入试点单位的总资产,按税法规定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应由实际使用人,即授权经营的工商企业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实行独立核算的房产使用企业仍按规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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