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10]46号 2010-5-1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负总责。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省政府规章由负责起草、实施的省政府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起草、实施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要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初步清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审查工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海口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海口市政府按国办发〔2010〕28号文件要求自行组织清理。要在2010年11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法制办。 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实施的省政府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起草、实施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要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清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清理。要在2010年11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将清理情况报告和修改、废止、失效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法制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完成清理工作的,要按期报告阶段性清理成果并作出说明。 五、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0年11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将清理情况报告和修改、废止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法制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完成清理工作的,要按期报告阶段性清理成果并作出说明。 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做到应清尽清,避免遗漏。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各部门要按规定将清理结果和废止、失效以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和督促指导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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