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3]180号 2003-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修改为“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发[20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该“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
[条款修订]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发[20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省国、地税局分别对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做了调整。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能够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经与省地税局协商同意, 对该“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请各级国税机关遵照执行。 税屋提示——修改为“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发[20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该“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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