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1]15号 2001-1-19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机关服务中心、直属机构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印刷厂、汽车修理厂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 2.安置的分流人员应由原所属机关出具证明,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确认,逐年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1.粤地税发[2000]30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2000]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名单(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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