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5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9
摘要:红炭山矿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45号         2004-11-19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摊提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鉴于管理费部分是系统集中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同意福安化工厂上缴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60万元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红炭山矿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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