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24号 2005-03-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文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同意电信企业以前年度已按售卡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信卡收入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2004年汇算清缴时可以一次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其在补提年度扣除,但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为简化操作,同意电信企业不调减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补提年度也不进行纳税调增和税额抵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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