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3]45号 2003-06-1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精神和《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凭真实、有效、合法的通讯费用凭据核实列支的办法处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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