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20号 2002-02-01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二、对由于房屋楼层、朝向、售房时间不同,导致房屋售价差异较大,按《通知》第五条结转成本费用方法,易造成企业经营利润严重不平衡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允许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结转成本费用。 附件:国税发[2001]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