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7]375号 2007-10-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45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批复》中明确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出口玻璃材料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备案,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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