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74号 2008-05-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在未规定前,暂按原管理办法预缴。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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