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5]142号 2005-07-11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05]9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税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和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适当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的,应当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科研酬金、课题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二、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问题。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金陵帝斯曼树脂有限公司职工杭某分笔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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