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21]90号 2021-10-25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社会企业培育发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服务特定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首要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部分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法人主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社会企业的培育发展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创新思维、市场驱动、社会共益的原则,构建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企业生态系统。 第四条 (组织架构) 在成都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委社治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工作,组织研究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工作平台) 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工作平台为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管理的相关标准、流程、须知等应载入年度工作手册并通过平台发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六条 (制度安排)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建立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制度。按照党委政府引导、政社合作的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设立评审认定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对象) 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对象为成都市观察社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成都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且办理社会企业章程备案的公司制企业为成都市观察社会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请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主体类型。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宗旨声明。公司章程应清晰载明具体社会目标(使命)、拟解决的社会问题、商业模式等。 (三)经营情况。连续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专职受薪人数一般不低于3人。 (四)信用状况。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申报纳税。 第九条 (认定标准) 结合成都实际并参照行业标准制定成都市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党建工作、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情况是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申请方式) 成都市观察社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机构”)通过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步信用核查。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信用核查。 (三)审查。评审认定办公室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创始人访谈等方式对通过初步信用核查的机构进行审查。 (四)信用核查。市市场监管局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就审查合格的机构进行信用核查。 (五)专家评审。评审认定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信用核查合格的机构进行专家评审。 (六)评审认定公示。评审认定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七)异议核查。评审认定办公室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公示机构进行核查。 (八)评审认定公告。市市场监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属实的机构,发布成都市社会企业认定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 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https://credit.chengdu.gov.cn/)设置“社会企业名录”,对成都市社会企业进行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有效时间) 成都市社会企业资格自评审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成都市社会企业应向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或经复审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社会企业称号及专用标识,不再享受社会企业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分级评审) 成都市社会企业实行两级认定制度。对初次参加评审并符合认定标准的机构,可认定为成都市社会企业。对申请复审且有效期内发展良好、规模化迅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成都市社会企业,可认定为成都市金牌社会企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发展重点) 优先培育发展社会企业的行业领域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援助、扶贫帮困、养老助老、助残救孤、医疗救助、妇女儿童成长发展等基本民生服务项目,社区环境保护、垃圾分类、食品安全、物业服务等居民生活服务项目,社区文化、社区教育、卫生科普、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项目,面向农民的普惠性小额信贷、农业经济合作等乡村振兴项目,以及开展碳中和、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土地修复、社会创新支持等新经济项目。 第十六条 (发现机制) 各级各部门以及基层社区建立观察社会企业发现机制,充分发掘各自行业领域(区域)存在的具有创新商业模式、行业引领地位且深受社区居民认可的企业,鼓励其参与社会企业认定,推动其在社区规模化复制。 第十七条 (登记政策) 便利社会企业章程备案,修订发布社会企业章程参考范本。放宽成都市社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社会企业”字样作为经营特点表述。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其以集群注册方式、住所申报方式办理企业登记。支持成都市社会企业在办公场所、网站平台以及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社会企业标识。 第十八条 (金融政策) 推进税务机关纳税信用信息依托成都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有序向金融机构共享使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纳税守信、经营状态良好的社会企业提供“税金贷”等信用金融产品,提升社会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支持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探索提供社会企业挂牌展示、融资等资本市场服务。将社会企业纳入新经济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对属于我市新经济形态范围,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企业、社会企业项目,按照新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财税政策) 落实财税及行业支持政策,指导各区(市)县因地制宜,以社会企业实际经济贡献作为参照值,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给予扶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关注社会企业,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社会企业应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科技型、农业创新型或现代服务业社会企业按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 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以市场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将社区居民有迫切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领域的政府采购项目面向社会企业公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 加强社会企业党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建立党组织,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热心公益、注重创新、勇担使命的社会企业家队伍,发挥党员在社会企业工作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党组织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和组织功能。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 鼓励本地高校建立社会企业研究中心,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企业家和社会企业创业者。鼓励本地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单位开展专项培训服务,提升社会企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支持社会企业人才引进,各区(市)县可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并依法依规在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评优创先) 成都市社会企业是成都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政府有关部门应把成都市社会企业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情况,作为评优、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四条 (宣传推广) 加大社会企业的宣传推广,市委宣传部、各区(市)县通过报纸、网站、公交、地铁公益广告位等广泛宣传社会企业。大力弘扬社会企业家精神,设立“成都市社会企业宣传月”,营造有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济属性监管) 依法履行社会企业监管职责。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企业监管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属性监管) 创新开展社会企业社会属性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引入专业机构,定期对社会企业进行评估,并发布年度影响力评估报告。对社会属性监管中发现存在社会目标不稳定的成都市社会企业,及时给予预警,督促社会企业改进,并适时跟踪评估。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 成都市社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社会企业资格的下列情形的,应通过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公开披露。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任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企业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三)企业法人资格被吊销、撤销或注销。 (四)自愿放弃社会企业资格。 (五)社会目标(使命)发生变化或消失。 (六)社会企业章程失效。 (七)社会企业治理结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影响其社会目标(使命)达成。 (八)其他有可能影响社会企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信用监管服务) 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信用积分管理平台,建立成都市社会企业信用积分跟踪分析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社会企业,引导其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社会监督) 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成都市社会企业监督渠道,依托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构建成都市社会企业经营行为日常监测和评价反馈体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企业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社会目标稳定。 第三十条 (摘牌退出) 社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社会企业资格并在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 (一)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徇私舞弊。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移出。 (四)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自愿放弃社会企业资格。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披露信息达2次以上。 (八)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后,经评估社会目标发生漂移。 第三十一条 (社会目标漂移) 社会企业经评估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社会目标发生漂移。 (一)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严重损害利益相关方利益,该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三)连续两年用于社会企业章程所载社会目标的投入,占当年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比例低于社会企业章程所载的比例。 (四)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 (五)经评估发现其他不符合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标准,需要取消社会企业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构建生态系统 第三十二条 (社会参与)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社会企业或社会企业项目。支持各党派及社会团体中有志于可持续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投资创办社会企业。支持科研人员以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投入社会服务领域开展社会创新创业。支持国有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上市公司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资或合作开展社会企业项目,适时设立社会企业子公司。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影响力投资等方式,支持优秀社会企业和品牌项目做大做强。鼓励社会组织、物业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关注社会创新,提升商业模式,转型发展为社会企业。 第三十三条 (社区社会企业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社区以特别法人身份创办社区社会企业,充分挖掘社区资源禀赋,围绕社区治理、居民需要,开展社会企业项目经营。完善社区社会企业发展的促进措施和监管办法,支持社区社会企业运用市场机制,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企业或社会企业项目,打造社会企业聚集型社区。通过举办社会企业推介会等方式,推动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落地社区。 第三十四条 (孵化服务) 完善市、区(市)县、街道(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社会企业孵化培育机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立社会企业孵化培育基地,提供信息交流、能力提升、场地支持、金融支持、资源链接等孵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设) 支持成立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党建引领、维护行业权益、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研究、培育行业人才、提供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促进会制定并申报社会企业行业标准,适时举办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会。 第三十六条 (区域交流) 加强社会企业区域交流合作,支持社会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发展。鼓励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外地社会企业落地成都发展,对申请成都市社会企业认定的,可适当简化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社治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地方配套) 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办法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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