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6]462号 2006-11-0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33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国税发[2006]67号)文件精神,原定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货运发票》。但由于客观原因总局推迟了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此,请各局在正式启用新版《货运发票》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进行价格公示,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