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221号 2001-04-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在深圳市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不变。 二、总机构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三、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内,其深圳市外支机构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预缴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返回深圳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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