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1]401号 2001-12-2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为贯彻好《实施意见》,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稽查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十五”期间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关于改进和规范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实施意见》八个方面共四十条 ,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的明确目标和要求,是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要围绕《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稽查工作思路,确定稽查工作重点,加强稽查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全省国税稽查工作水平。 二、要切实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根据《实施意见》,结合目前实际,要尽快理顺一级稽查的工作职责,明晰稽查与管理、征收局的职能划分;要理顺稽查局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间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转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稽查规章 制度建设,促进稽查工作规范化;要切实加强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涉税案件的检查力度、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查处案件的结案率;要加强对涉税案件的管理,切实做好大要案件的督办、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做好人民来信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做好金税工程协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协查工作质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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