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13号 2022-04-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纾解企业困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保持经济运行稳定,助力全面打造"六个之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2.加大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力度。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适用主体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3.加大服务业税费减免。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4.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给予减免。 5.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 6.做好涉企收费减免。继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涉企不动产登记费等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等政策。 7.缓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 8.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 9.降低企业用水用能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3个月内补缴。鼓励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现货市场运行时,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积极探索集中采购。 10.减免经营用房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再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 11.补贴企业防疫支出。餐饮、零售、旅游、文化娱乐(含网吧、影剧院等)、公共交通运输(含出租车、网约车)、建筑业、民办养老及教育机构等领域重点人员,参照执行核酸检测重点人群"应检尽检"要求的,检测费用全额予以补助;对进口物资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工业企业,检测等费用予以50%的补助。上述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12.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按规定自主开展新入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按6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自主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800元/人补贴。 13.加强企业信贷支持。稳定企业信贷预期,协助企业转续贷,不抽贷、不断贷;对暂遇困难但前景良好的企业,支持增量贷款。加强对小微企业、小微园区金融扶持,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的接续转换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统筹安排各类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财政贴息和风险代偿。 14.加强融资担保政策扶持。研发助企纾困专项产品,鼓励政府性机构担保费用降至1%以内,市级机构担保费用不高于0.5%,市级机构免收5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业务再担保费。深入实施金融机构争先进位绩效评价,引导激发银证保担等金融机构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的积极性。 15.加快消费市场复苏。继续派送"2022春暖甬动·你买单我助力"消费券,重点向餐饮、旅游、文体等行业倾斜。 16.加快政策扶持资金兑现。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加快兑现速度,力争上半年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达80%. 二、工业稳链扶持措施 17.延续实行阶段性制造业税费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18.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在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保障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物资运输需求,与关键配套企业所在地建立绿色通道,构建互认互通互供机制。 19.加强企业用电精准管理。对能效标杆水平企业和"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A、B档企业,予以合理用电、用能统筹保障;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连续生产企业合理用电需求。 20.扩大制造业投资。鼓励生物医药、绿色智造、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支持石化、化工、新材料等布局建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项目。支持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革。对制造业重大项目,加强土地、用能、排污指标保障,缩短市级以下权限事项审批时间。 三、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降低电商平台参与者经营成本。支持电商平台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电商平台为商户减免数字化代运营服务费用。 22.减收部分设施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23.统筹用好各类市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餐饮企业投资及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 24.拓展餐饮企业服务渠道。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服务,各地给予适当支持。 25.减轻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暂缓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调整时间延期至2023年4月1日。 四、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6.激发新型消费潜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建设、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做大做强以及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 27.推动信贷精准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28.开拓多元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债券,拓宽零售企业融资渠道。 五、文旅业纾困扶持措施 29.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推动开展保险替代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继续按规定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30.支持旅游行业业务开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活动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等运营机构参与政府相关采购,采购单位按合同及时支付资金。支持旅游行业企业承接职工疗休养和春秋游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运营机构承接研学服务业务。 31.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前景较好的文旅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32.减免基础服务费用。对宾馆饭店(民宿客栈),2022年1-3月华数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减半收取;对承担隔离防疫任务的宾馆饭店(民宿客栈)2022年1-6月华数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全免。 六、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3.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 34.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专用车辆,落实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省内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市属及区(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对集装箱货运实行"白名单"管理。 35.优化客运补助。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巡游出租车、公交运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 36.支持航运业扩量提质。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资金补助政策,支持航运企业落户、新增船舶运力、扩大运输生产和拓展国际海运业务。对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新增非老旧船舶等的航运企业实施专项资金补贴。 37.降低道路货运运营成本。支持本市新增(更新)营运货车安装北斗导航车载终端,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设备及运维服务费用资金补贴。 七、外贸企业纾困扶持措施 38.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设立小微企业外贸产业专项转贷款资金,拓展"甬贸贷"风险资金池规模,贷款保障金额提高至800万元。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融资门槛,适当放宽不良率容忍度。鼓励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 39.加大跨境电商和海外仓支持力度。对企业开展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建设业务并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 40.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内销规模。对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当年国内商品销售额比上年销售额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标准从国内销售额年增量的2%提至3%,奖励最高额度从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41.加强企业参展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与境内展会,最高予以展位费50%补助,单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0.8万元;线上展会对每家企业每平台最高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0.5万元,全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农业纾困扶持措施 42.稳定猪肉供给。对纳入省储备范围的能繁母猪,予以养殖场每头最高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43.强化蔬菜保供。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并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的速生蔬菜生产基地,市县两级财政按分担比例给予扩种面积每亩不高于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44.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九、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45.加速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服务。依托"甬易办"实现高效精准直达,力争无感审批,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46.深化企业"三服务".加强稳链纾困助企工作统筹,按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企业服务,按行业做好风险排摸、监测与协调。 加快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整机装备等检测和通关速度。 47.加快研究制定专项政策。按照"能多则多,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聚焦重点纾困行业,各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项政策。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专项纾困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责任分解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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