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5]133号 1995-06-28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全文废止。
现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水路运输队服务企业(指本身没有运输能力)向客户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按“服务业”中代理服务交纳5%的营业税。 二、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凭户管税务机关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如不能提供税务证明,应在营业所在地缴纳。为了加强管理,对在营业地征税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委托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开票时代扣代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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