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386号 2004-07-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进一步巩固我局发票改革成果,市局决定在先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各局辖区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全市共53户,名单附后)。 辖区内没有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的区、县局及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京地税检[2004]14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购票频繁且用票量较大的交通运输业发票自开票单位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检查纳税期间 检查纳税期间原则上为2002年8月1日开始使用税控装置起至税收征管部门收回税控装置之日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被查单位以前年度的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偷税、虚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等重大问题,各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款追征期的规定适当延长检查纳税期间。 三、检查内容 (一)被查单位购买、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重点检查购买、安装税控装置的审批手续,税控装置的安装地点,IC卡报数,开票及退费票的操作等情况。 (二)被查单位领购、开具、保存及缴销发票的情况。重点检查购买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频率,开具发票、退废票和结存发票的数量,开出金额和开票操作程序等情况。 (三)被查单位代征代缴税款的情况。重点检查扣税比例,应代征税款、已代征税款、已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执行代征协议的具体情况。 (四)被查单位收取代开发票手续费或服务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收取的比例、金额以及如何进行核算、是否照章纳税等情况。 (五)被查单位自身的纳税情况。在对被查单位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进行稽查的同时,必须对其缴纳地方各税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一并处理。 四、检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事关我局征管改革的大局,各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由主管局长直接负责的专案组,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并于2004年8月5日前将工作组名单及工作计划上报市局备案。 (二)各局检查部门应在征管部门停止被查单位代开发票业务,收回税控装置的同时向被查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调取账簿资料、发票凭证及税控机的密码器,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三)在专项检查实施前,各局应就税控装置的审批要求、工作原理、操作程序以及交通运输业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对检查人员进行讲解和培训,做好充分的查前准备工作。 (四)各局应将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疑点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进行整理和归集,并填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检查情况表》(表样附后),并在市局统一审核后,移交国税部门处理。 (五)各局检查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征管及票证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并获取发票销售、税款征收、IC卡报数等数据以及税控装置安装审批、代征税款协议、发票管理规定等资料。 (六)各局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及时对税控机的密码器进行解密处理,打印全部详细数据信息;必须取得并复印税务机关与被查单位签订的全部《代征税款协议》;必须复印被查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全部税收缴款书,并将上述材料作为基础资料放入检查案卷。 (七)本次专项检查由市局统一进行督查督办,各局应在2004年9月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税务检查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及由局长签名并加盖局章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发票购领及使用情况明细表》、《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代征税款情况明细表》及《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收取“代开发票服务费”及相应纳税情况明细表》(表样附后)一并报送市局。在检查过程中,各局应于每周的周五将本周的检查进展情况向市局汇报,并将汇报材料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市局。 (八)各局应如实、及时的将专项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上报市局,由市局检查处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统一进行处理。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给地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市局将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略) 1.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专项检查名单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检查情况表 3.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发票购领及使用情况明细表 4.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代征税款情况明细表 5.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收取“代开发票服务费”及相应纳税情况明细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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