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征[1999]112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11
摘要: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1999]112号        1999-06-1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制度,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定额核定等各项工作分解到科(组),责任到人。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定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费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对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及帐目不健全、销售核算不实,不能准确提供计科依据的建帐起证户(含集体、私营、个体等)和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级定位、量化定额、民主评议、系数调整”的定期定额评定办法。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典型调查

  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的分布情况和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分行业、地段、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作为样本,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根据典型调查的结果,制定分行业的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测算方法和定额测算标准,填制《――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照表》(见附件一);经“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下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执行。

  二、应纳税收入额的核定

  (一)申请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应纳税收入额,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已按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定额期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申报核定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二)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查验纳税人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后进行文书受理登记,填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见附件三)给纳税人,并将申请表送交定额核定管理环节。

  (三)核批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照表》规定的定额范围和定额测算标准,相应确定该户的定额测算标准,然后结合业主申报材料对其进行分级定位,经综合考核和平衡后拟定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收入额,并将有关核定情况填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申报核定表》。对已按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老定额户)还应检查该户以往月份纳税额是多少,是否存在多点经营一处纳税等情况,并年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后,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收入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月底,召集同级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人员,对西藏纳税户填报的《――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申报核定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工作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汇总填制《――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汇总表》(附件四)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备案。并将纳税人的核定定额录入计算机,打印《定额核定通知书》(见附件五)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将其定额予以张榜公布,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三、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调整

  (一)、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直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附件六)一式二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制《定额复核意见书》(附件七)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申报纳税。

  (二)、定期定额户核定期内发生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应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调整定额的申请后应进行查核,并将该户的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纳税额进行对比,看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符,即经营收入变化未超过规定幅度,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则对其定额进行合理调整,经民主评议后录入计算机,打印《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合理调整定额,调整后应及时制发《定额调整通知书》(附件八)给纳税人。

  第五条 定额核定与调整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定额期届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同类行业中经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从高核定其它额。对纳税人不主动如实申报营业额的,一经查实,除按偷税论处外,可从次月起调整其它额,不受定额期未满的限制。

  第六条 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是指各级民评组织按照分级定位、量化定额的管理要求,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地段、营业等级的划分标准、对评税人员提出的定额测算方法、业户定级方案、测评标准的合理性等进行讨论和评议,并对少数经营业绩畸好畸坏的业户提出定额调整意见,调整幅度(系数)等。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由基层分局(所)领导、业务主办人员、个体税务管理人员、基层政权干部、工商(市场)管理人员、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个体私营经济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实行一月一评制度。

  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各分局(所)应督促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以便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实际经营额(收益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超过定额部分应全额征收税款;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方式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以银行税款储蓄账户或信用卡方式缴税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到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十一条 停复业处理

  一、申请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停业申请书,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附件九)给纳税人。

  二、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并审核无误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责成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购领簿》。

  三、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计算机信息资料检索核实后(必要时可实地审查),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并封存发放的证件及发票,将有关事项填写在《停业申请审批表》中,及时录入计算机,建立停业纳税人库,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发给《核准停业通知书》(附件十),批准纳税人停业。经核准停业在15天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相应调减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以15天为一个调整最小期,不足15天不进行调整,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该月按减半调整,超过30天该月不征税。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交应纳税额,否则以偷税论处。

  四、复业

  纳税人复业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封存单证填列到《复业单证领取表》(附件十一)中,经税企双方确认签字后,交给纳税人。同时将复业信息录入计算机。

  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填制《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附件十二),经税务机关核批发给纳税人《核准延期复业通知书》(附件十三)后方可延期,否则停业期满后视为已恢复营业,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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