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49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4
摘要: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494号            2008-11-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执行。

  一、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开具主体

  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

  二、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程序

  各级地税局涉外税收业务部门负责本局所辖范围内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涉外税收业务部门的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原则上由税政部门负责。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由各税务分局(所)前台窗口负责。

  (一)接到纳税人递交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受理单位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原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交由本单位负责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的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开具单位。

  (三)开具单位审核通过后,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1)复印两份留存(其中一份需按规定报省局备案),原件返还报送单位。

  (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由最初受理窗口交申请人。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编号规则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编号为10位,规则如下:第1、2位数为开具证明年份后两位数;第3、4位数为省级单位代码,我省地税为24;第5、6位数为开具单位代码,代码如下:省局一分局和外税分局00、杭州01、温州02、嘉兴03、湖州04、绍兴05、金华06、衢州07、舟山08、台州09、丽水10、义乌11;第7至10位数由各开具单位依序编号。例如:证明编号0824010001代表2008年(08)浙江省(24)杭州市地税局(01)开具的第1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0001)。

  四、建立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报备制度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单位须按照总局规定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度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随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外税处)备案,没有发生此项业务的亦须报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并注明。

  管理部门、受理部门名单须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负责部门确定(更改)报告”(见附件4)的形式报省局(外税处)备案。

  五、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请各级地税局将所指定管理部门、受理部门名单于2008年11月28日前报省局(外税处)备案。以后发生更改的须及时报省局。

  (二)请各级地税局及时修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中关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各项设置。

  (三)省局将组织修改《税友2006》中相关业务流程及表证单书,修改完成前请各单位人工流转。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略)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略)

  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负责部门确定(更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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