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部分废止] 丽地税政[2006]93号 2006-8-17 税屋提示——依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中关于每平方米单位税额标准的规定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中心市区(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以东至站前路和东环路)划分为小城市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2.除中心市区以外的市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为小城市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3.各建制镇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0.6元。 请各分局做好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在征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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