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地税发[1999]138号 1999-6-29 各分、县(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济地税发[1999]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征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1、市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对《房屋所有权证》征收印花税的工作,委托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有关代售手续等事宜由市地税局第二征收分局具体办理。 2、各县(市)(包括章丘市、长清县、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对《房屋所有权证》征收印花税的工作,委托各县(市)房管局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各县(市)地税局具体办理有关代售手续等事宜。 3、“印花税讫”印章由市地税局统一刻制。各地税征收单位要与房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印章的使用、保管及有关制度、盖印注销的方法等进行辅导,进一步明确完税手续。 4、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及各县(市)房管局应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办理结报。 5、代售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时间,由地税机关按代售印花税票总金额5%的比例提取,于季度终了后凭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及各县(市)房管局填写的手续费领据全额付给房产管理机关。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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