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3]3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款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7
摘要:对社会中介机构(指经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下同)从事开标工作人员的培训费收取标准,比照防伪税控企业培训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款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32号           2003-3-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培训费、专用设备维护费和专用发票开票的收取标准,在国家统一标准公布前,暂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组织专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对社会中介机构(指经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下同)从事开标工作人员的培训费收取标准,比照防伪税控企业培训费。

  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暂定每年每户180元。

  三、社会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的专用发票开票费标准每月每户50―15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经济状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有关物价部门核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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