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铁路局收取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7]60号 2007-04-23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西安铁路局是我省企业自备车的管理主体,负责企业自备车运输组织、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为了规范西安铁路局收取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使用发票的行为,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和税源监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起,西安铁路局依照规定标准收取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西安铁路局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收费发票》。 二、《西安铁路局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收费发票》为企业自印票。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西安铁路局负责此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同时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自觉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 三、西安铁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西安铁路局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收费发票》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取得的企业自备车管理服务费收入应依法照章纳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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