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04号 2004-7-1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交通货物运输业从7月1日起一律使用省局开发的微机软件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届时用于交通货物运输业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及该发票开具软件停止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该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原使用的圆形发票专用章从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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