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发[2005]44号 2005-4-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11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3目,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废止。
为贯彻实施市地税局关于建立“一体两翼”的税源监控体系,切实减轻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负担,努力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社会化,促进税务代理工作有序地介入地税征管事务,真正将税务代理作为税收征管的有益补充,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179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通知》(榕地税征[2004]211号)、《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国地税联[2004]7号)精神,经市地税局2005年3月14日的局务会议讨论,现将有关税务代理工作规范如下: 一、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公告制度 (一)为了使税务代理机构的资质情况公开,便于纳税人查询、选择和监督,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公告制度。凡在榕的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以下要求将有关资料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备,以便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内、外网(外网网址:news/index.asp)上公告。 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其所出具的审核报告项目未经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内、外网上公告的(包括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与公告不一致的审核报告),涉税鉴证报告仅作参考,各基层局不得直接认可,基层税务人员可不按榕地税征[2004]211号文件所规定的复查或抽查程序执行。公告应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代理机构资格: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盖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 2、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 福建省人事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执业注册税务师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背面署名) 3、[条款废止]按月报送以下报表、资料: 地方税收纳税审查鉴证报告汇总表(含软盘),见附件1,并附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审查鉴证报告汇总表(含软盘),见附件2,并附鉴证报告; 专项审查鉴证报告汇总表(含软盘),见附件3,并附鉴证报告; (二)撤除已公告事项 有违反以下情况者,将其在已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中撤除,需要恢复公告的,应书面提出全面整改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恢复公告。 1、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地税局征管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2、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办理代理事项; 3、[条款废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统一按《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附件之范本办理。 为方便纳税人核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的资质,在签订协议前应书面告知代理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外网网址(回执由有关事务所妥善保管并建立回执登记簿备查); 4、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961号)建立完整的《工作底稿》; 5、鉴证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注册税务师同时上岗,鉴证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签字; (三)变更公告事项 为保持各税务师事务所之间人才的稳定,避免各税务师事务所之间对人才的恶性竞争,但同时也应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对本市各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注册税务师需要流动的,相关税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地税局征管处(注册税务师本人书面要求、进出双方事务所书面意见),市局征管处将视不同情况在半年内作出变更公告。 二、建立质量抽查复核制度 为强化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感,确保鉴证报告真实、可信,拟定每年抽查复核面在10%以内,其抽查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是否规范; (二)[条款废止]书面告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的回执及回执登记簿; (三)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四)鉴证报告签名的注册税务师是否在公告的名单内,是否与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一致; (五)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纳税是否正常; (六)到委托的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查,并以此验证鉴证报告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否真实。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务师事务所经县级税务机关同意,允许以税务机关名义为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讲课(包括所得税汇算培训等等),但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有义务参加各项税收宣传活动,包括上街开展义务咨询等宣传活动。 (三)[条款废止]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依法代理。对各基层局或市局按榕地税征[2004]211号文件规定,组织抽查或复查,发现违规、违法代理,出具不真实代理报告的,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违规、违法情况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内、外网上公布。同时,鼓励代理行业有序竞争,创建品牌,对信誉好、纳税人满意度高的,市地税局将给予等级评定。 (四)为不断拓展税务代理的发展空间,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努力学习辽宁、大连、重庆等地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的经验,努力争取从事税务司法鉴定资格,使我市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上有所突破。 (五)鼓励各税务师事务所发展集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合一”的人才,为将来参与各类税务案件的复议与诉讼作必要的准备。 (六)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纳税人参加税务代理,告知纳税人未经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地方税收纳税审查的,将由税务机关直接稽查或检查。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不准”: 1.不准利用职便,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介绍、建议、指定、强制”到某一具体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人对市局公告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自由选择,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不得对其干预。 2.不准歧视代理。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参加税务代理不准以各种借口威胁、阻挠、设置障碍,对税务师事务所审查过的年度进行复查、抽查,应履行榕地税征[2004]211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3.不准直接参与代理,即在职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税务师事务所有偿或无偿的邀请,为其工作,包括接受顾问职务,到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企业审查帐务,或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培训、讲课。 (七)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违反以上通知者,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税务人员对违反以上通知者,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