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90mm方钢(方坯)适用税率的通知 财税产[1986]91号 1986-05-04 贵州、辽宁、安徽、江西、四川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武汉市税务局: 关于90mm方钢适用税率问题,今年三月我局曾请一些地区的税务局进行调查研究。从调查的情况看,90mm方钢又称方坯,既可做钢材使用,又可继续开坯轧材,具有两重性。为了使征税规定适应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们意见,经一次轧制生产的,仅供做轧制钢材用的90mm方钢,属于钢坯的征收范围;经过二次轧制生产的90mm方钢,属重复加工材,应按钢材征税,希布置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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