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3]22号 2023-10-18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市财政、税务、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接受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进行申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本地区免税情况的统计测算。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储备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见附件1)。 二、认真做好核实上报工作 各市财政、税务、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保留申报材料复印件备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填写《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见附件2),于11月20日前,将名单列表及全市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以正式文件联合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山东省财政厅 刘秉哲 0531-5176972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王志浩 0531-85656361 山东省商务厅 王春报 0531-51763516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淑媛 0531-51761285 附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