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3]39号 2023-4-1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维护就业局势稳定,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人社部发〔2023〕19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4-13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2023年3月29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立即转发了此文件,并进一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费率政策,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全省1-8类行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的50%。 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执行降费率政策,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此次调整,两个险种均延续实施,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在政策制定中保持了降费率的连续性。通过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