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3]8号 2023-12-15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符合条件的营业账簿、买卖合同、房产和土地,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名单。结合我省实际,为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市、县各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储备库名单由储备商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负责调查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二、落实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各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储备库,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省政府批准名单、财政部门或集团管理公司商品储备费用拨付文件、储备轮换验收文件、年度审计报告等。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免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中央文件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或储备库,应及时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税屋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