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6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15
摘要:发挥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省商务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的民营跨国公司培育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衔接,完善工作机制,支持民营跨国公司全球布局、做大做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68号           2023-12-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

  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快培育我省民营跨国公司,引导企业更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打造高层次对外投资策源地,充分发挥我省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一批跨国经营指数高、综合竞争力强、国际影响力大的民营跨国公司,提升我省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协同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促进我省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延伸,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助力高能级开放强省建设。

  到2025年,我省民营跨国公司总量持续扩大,纳入培育库的民营跨国公司累计达到300家以上,对外投资备案额占比超过70%;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达到100家以上,重点涵盖“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总部功能集聚、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国际竞争力强的民营跨国公司总部集群达到5个以上。

  二、工作举措

  (一)健全民营跨国公司动态培育机制。全面梳理我省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跨国经营企业,重点聚焦出口导向型制造业企业、贸易龙头企业、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进一步完善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入库标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培育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民营跨国公司梯度培育。完善跨国经营指标体系,按照重点产业领域对培育企业进行分类,根据企业国际化所处阶段进行分级服务,提高服务针对性、精准性。加大对中小企业法律、政策、金融、财税、安全等方面的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在境外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引导民营跨国公司有序布局。深化与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巩固我省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支持开展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等传统产业产能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我省优势产业创新国际合作方式,引导智慧城市、数字安防等数字经济企业输出品牌、标准,支持新材料、航空航天和量子技术等新兴产业加强国际创新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

  (四)加强民营跨国公司总部培育。积极开展民营跨国公司总部培育认定工作,支持民营跨国公司将浙江总部打造成全球管理中心、运营中心和研发中心,引导境外利润回归,带回优质项目。支持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建设高水平的创新基地或创新联合体。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用好国籍、永久居留、口岸签证等政策组合措施,提升医疗、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国际化水平,全面提升涉外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

  (五)持续提升民营跨国公司经营能力。引导企业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鼓励企业与投资所在国龙头企业、国家主权基金、国际资本开展合作。鼓励企业和境外跨国公司合作开发第三方市场。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走出去”共同发展。推进联盟拓市,引导企业抱团开拓海外市场,承接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六)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依托领航企业的供应链核心地位,引导其在重点对外投资目的国和中欧班列沿线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运营智能化、资源集约化、安防立体化发展,打造“智慧、绿色、平安”园区。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与省内经济开发区通过产能合作、产业联动、资源共享等方式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节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推进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指导民营跨国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规培训,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树立浙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良好形象。加强民营跨国公司安全审查与指导,妥善应对和处置境外合规风险事件。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活动,为民营跨国公司“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八)优化跨境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探索对外投资便利化举措。完善“浙企出海”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指引。支持第三方跨境服务机构内外联动,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网络。提升企业国际结算和资金调拨便利化水平,简化对外投资合作备案手续。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和外资银行跨境联动优势,提升跨境金融服务和风险保障水平。发挥我省现代科技金融服务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跨境支付选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九)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加强民营跨国公司国际经营人才储备,通过合作办学、专业培训、实岗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跨国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创新人才引育模式,支持校企合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丝路学院”,增强企业“走出去”发展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十)加强境外投资分析研究。开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前瞻性研究,加强对我省经贸合作重点区域形势研判,为我省民营跨国公司有序开展全球布局提供政策法规、风险防控、境外安全与领事保护等专业指导和集成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挥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省商务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的民营跨国公司培育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衔接,完善工作机制,支持民营跨国公司全球布局、做大做强。

  (二)强化政策支持。统筹资金、优化政策,加大对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工作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细化工作举措,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布局,推动自主品牌国际化,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完善国际营销网络等。依托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重大平台,加强民营跨国公司宣传推介,提升我省企业品牌影响力。

  (三)防范境外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技术出口管制等国际规则培训,提升企业海外投资合规意识。指导企业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完善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深化“丝路护航”行动,发挥商协会以及境外使领馆等作用,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支持,切实保障民营跨国公司海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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