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4〕23号 2024-12-17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税 屋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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