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在实际取得时缴纳,还是可以先预缴,也就是说如果本月份工资未发,为避免在下月发放2个月工资时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能不能先予提出来,缴个税,等实际发放时就可以不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明确,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按实际取得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目前,针对“实际取得”税法没有具体明确。狭义理解实际取得以“收付实现制”;广义理解实际取得以“权责发生制”。 但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依据上述规定,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为实际取得,原则上采用 “收付实现制”但上述特殊情况采用“权责发生制”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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