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涉税处理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2-01-13
摘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新年购物季,给家人给自己,很多小伙伴都在买买买!可是当付款人摇身一变成为收货人,收到货物有的不喜欢,有的不合适,有的属于冲动消费最后决定退货退款,面对这种情形,买家卖家应怎么处理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梳理一下销售退回中涉及的税务小知识。

  卖家篇

  一、关于发票

  问:老师,今年元旦店铺销量很高,销售的货物也都如实开具了发票,有的开了专票,有的开了普票,但是有一些消费者后来有选择了退货,那我开出去的发票怎么办呀?

  答:这个要根据不同的发票种类和退货时间来分情况看的,下面我来详细给你讲一讲吧~

  01、纸质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02、纸质专用发票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符合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情形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03、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

  问:老师,那公司确认的销售收入该怎么调整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家篇

  问:老师,我元旦在商场买了一件羽绒服,拿到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后来又觉得不喜欢,去商场把衣服退了,结果店员要求我退回发票,这是合理的吗?

  答:卖家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购买方有效证明。所以,买家是需要退回相应发票联次的。友情提醒:购物后要妥善保管好发票哦~

  问:那如果是在淘宝等网上购物平台买的,收到的是电子普通发票,也需要把发票还给商家吗?

  答:不需要。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问:好滴,涨知识啦。对了我还想问一下,趁着元旦我们公司采购了一批电脑,已经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但是发现电脑型号不对准备退货,那之前抵扣的进项要什么时候转出?

  答:购买方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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