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人事部《关于对赴国(境)外培训人员暂予保留进出境行李物品免税的请示》的意见函 财税政字[1998]3号 1998-01-05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人事部人报[1997]68号《关于对赴国(境)外培训人员暂予保留进出境行李物品免税的请示》(办1620)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则办,现将我们意见函告如下: 国家外国专家是国务院管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每年由该局审批到国外进修、培训的出国人员约30000人(其中半年以上的约5000人)。国发[1995]34号文件明确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资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没有包括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的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对此该局派出的研修生反映强烈,要求实行同样免税待遇。我们考虑,国家外国专家局派出的出国培训研修人员有留学、进修的性质,建议对国家外国专家局派出国(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培训研修人员,比照留学人员暂予保留进境行李物品免税政策。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于红卫 财政部 1998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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