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财[1998]60号 1998-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掌握不够统一,要求省局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开发项目内既建造商品住宅又建造商业网点等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由于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问题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增土地增值税。" 据各市反映,对这条 规定不好掌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而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政府限期搬迁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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