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双方纠纷引起的诉讼,所得税如何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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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甲房地产企业委托乙施工企业建筑一房屋,施工完毕后甲付款300万元(乙开具发票30万元),后甲乙公司由子工程决算问题有纠纷,乙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100万元,甲答辩金额40万元,法院还没有最终判定。现在甲公司将建筑物出售,售价500万元...
问:甲房地产企业委托乙施工企业建筑一房屋,施工完毕后甲付款300万元(乙开具发票30万元),后甲乙公司由子工程决算问题有纠纷,乙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100万元,甲答辩金额40万元,法院还没有最终判定。现在甲公司将建筑物出售,售价500万元。请问甲公司的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同时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另外,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和相关性等基本原则。
按此精神,问题所说收入500万元应该进损益,答辩的 40万元(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可以确定属于支出,就可以进损益;如果只是预交款项,则暂时不能计入损益。至于支付给乙企业的款项,税务方面需要有真实合法的扣除凭证,也就是要对方开具票据才可以(当然,实践中法院的生效判决附以款项实际收付的有效凭证也可以作为扣除依据),所以已开票的30万元可以扣除,尚未开票的应尽快敦促对方开票,否则恐难扣除,除非法院及时做出判决。但就问题所述情况看,诉讼的结果尚难预料,可能发生的费用要在实际确定已发生且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后才可以确认为费用支出,具体应按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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