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65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22
摘要: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65号             1994-01-22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大部分电厂和供电局均为不独立核算的企业,与华北电力集团统一核算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不独立核算的发电厂、供电局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中规定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报送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作为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抄送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四、各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增值税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即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其应纳税额。

  五、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电厂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之间,同一电厂内不同机组之间进项税额,可按实际耗用的比例分配。具体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实际成本当月全部实际成本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