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12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10
摘要:各分局对已锁定供票的纳税人可要求其提供税负率偏低的有关证明资料并及时指派业务科室进行调查,对于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和有关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继续停止其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经调查暂无发现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要及时恢复供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28号       1998-04-10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的审查管理

  (一)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除继续对未申报、负申报、零申报、欠税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的一般纳税人,通过计算机锁定供票环节,暂停供应专用发票外,对于税负率偏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以税管票”制度,即纳税人实纳增值税税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比在偏低税负率以下的,通过计算机自动锁定供票环节,暂停供应专用发票。

  (二)偏低税负率暂定为0.5%-1%,具体标准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三)各分局对已锁定供票的纳税人可要求其提供税负率偏低的有关证明资料并及时指派业务科室进行调查,对于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和有关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继续停止其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经调查暂无发现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要及时恢复供票。

  (四)偏低税负率并不是纳税人的最低纳税率,纳税人未按规定据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仍按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代管期间,比照上述规定管理。

  二、继续加强专用发票供售的监督管理

  (一)各分局对专用发票半年代管期满的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要指派业务科室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供售专用发票。

  (二)实行限量限额供售办法。

  1、对一般纳税人申购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上期月应税销售额的大小,确定其月供售专用发票的面额及数量。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月应税销售额可分为四个区间,即50万元以下限购万位1本,50—300万元限购十万位1本、万位2本,300—700万元限购十万位2本、万位4本,700—1000万元限购十万位4本、万位4本,1000—1500万元限购十万位5本、万位5本,1500万元以上限购十万位6本、万位6本;电脑板专用发票的月应税销售额可分为三个区间,即300万元以下、300—700万元、700万元以上,由各分局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月控购限额,报市局备案之后,纳入计算机供票系统自动监控。上述区间需要调整的,由市局确定。

  2、纳税人每次购票也实行限量管理,即:(1)十万位月购票限额不超过两本的,一次性购票量十万位、万位各不得超过一本;(2)十万位月购票限额超过两本的,一次性购票量十万位、万位各不得超过两本;(3)干位票和百位票的月限量和每次限量由分局自行确定;(4)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每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得超过月限额。

  纳税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每次购票限量或月购票限额的,必须经主管业务的分局领导审批。

  3、购票限额限量的调整。如果纳税人月申报的销售额发生变化的,可按上述区间由计算机自动调整纳税人的月购票限额和每次购票限量。

  4、纳税人申请停业、歇业之后重新恢复营业,或变更地址继续经营,必须重新办理购票限额限量的核定手续。

  (三)严格执行专用发票的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必须填写“发票验旧供新表”(见附表),经审验符合有关规定,方可准予领购发票。

  三、认真开展专用发票领用的各项检查工作。

  各分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用发票供售之前的检查,验旧环节的日常票面检查以及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指定专门的科室、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工作。此外,还要做好对申请歇业、停业或注销的纳税人的发票检查和对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的资格审查等工作,将各项发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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