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8]288号 1998-06-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8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4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税款所属)运费一律改按7%计算抵扣,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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