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359号 1999-07-0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供销社系统1998年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22902.02万元(各区、县供销社社员股金情况附后),在2000年底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北京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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