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国税[2000]051号 2000-03-0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删除第一条中内容“直属分局”。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中“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区(地区)税务机关”;“主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扣缴义务人对无法鉴别国籍的储户,可按照现行处理办法执行,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本系统内能确认身份的储户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多扣的税款应退还储户,对已入库的多缴税款可用本月应纳税款进行抵扣,同时将确认身份的储户列表(附证明材料)随同“报告表”在次月7日内一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此应加强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三、各扣缴义务人对联名存款的储户,要按《通知》规定,对存款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区分存款比例进行审核,按各自适用的税率代扣税款,否则,应从高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的应纳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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