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捐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何操作? 解答:在进入申报界面后,您需要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目,在弹出界面的右上角点击“新增”,填报相关信息后进行保存。此后,再根据个人收入纳税情况确定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金额即可。 三、应于什么时间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解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四、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解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留存证明资料?是否需要签字确认?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需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无需留存证明资料,亦无需签字确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六、软件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运输行业的公司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享受弥补亏损延长至8年的政策? 解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的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是否需要提交声明才能享受? 解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九、制造业企业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还是按照100%加计扣除? 解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十、制造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100%加计扣除? 解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十一、纳税人自产自销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十二、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后是否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解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解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十四、2021年4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十五、与境外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六、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要缴纳契税? 解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十七、如何确定享受房屋拆迁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 解答:享受房屋拆迁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应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拆迁安置证中列明的被拆迁人或者补偿安置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十八、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解答: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十九、房屋产权不明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二十、挂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是多少?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根据该文件的附件,挂车车船税年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8元。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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