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2000〕011号 2000-10-2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二、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目前没有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必须按照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有关规定,由黑龙江北方华旭公司统一供货安装税控装置。 三、未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任何单位和加油站不得组织自行安装税控装置。对未经批准自行安装的,税务部门不予初始化检测,也不得以此作为报税依据,技术监督部门也不予联机检定。 四、所有应当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装税控装置。未按计划安装的,补装时由加油站负责差旅费。拒绝安装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安装税控装置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实施,注意安全,杜绝隐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