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3]3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及《"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16
摘要:为实现“一窗式”管理,管理局和征收局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纳税申报窗口、抄税窗口合并为一个窗口,名称为“申报受理”窗口,统一办理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IC卡(或税控IC卡和磁盘,以下称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也在“申报受理”窗口办理,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

  4、归集审核资料及档案,提出有关工作建议报告。

  (四)综合管理岗

  设在税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票表稽核审核各岗位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2、负责汇总本单位的票表稽核审核台帐,统计有关票表稽核及审核数据,按要求上报市局;负责收集整理票表稽核有关情况,遇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3、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负责接收征收局移交的尚未办退的税控IC卡,做好登记,接收后移交各管理科室,同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

  对不设置申报复核窗口的单位,管理科可不单设申报复核岗,其岗位职责由复核检查岗行使。

  审核逻辑关系

  第五条 票表稽核通过系统设置了若干的逻辑关系式对申报表主表数据、附表数据以及防伪税控抄税、认证等数据进行比对,以检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不满足逻辑关系式的为异常申报,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进行审核。

  第六条 销项数据的比对,检验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足额申报纳税。逻辑关系式为: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主表申报的销售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

  主表申报的销项税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

  第七条 进项数据的比对,检验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发票必须通过认证,且严格执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问题的有关规定。逻辑关系式为: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认证系统“当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税额≤认证系统“当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

  主表申报的进项税额发生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

  审核分析

  第八条 目前需票表稽核审核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申报复核岗或复核检查岗(以下统称复核岗)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票表稽核不符项目进行审核分析:

  (一)对“附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的金额(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情况的审核分析:

  审核步骤:

  1、核对附表与《信息表》对应栏次数据,检查申报受理岗是否正确录入相关栏次数据。

  2、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为纳税人填写错误。

  3、检查纳税人的月度会计结帐日是否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一致(即月度结帐日为公历月份的最后一天)。(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区间均设定为“1”,即开票系统本期抄报的发票为本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天期间所开具的发票)。

  4、检查纳税人是否误操作开票系统将发票电子号码信息作废,但纸质发票正常申报纳税;或纸质发票已作废,发票电子号码信息未作废或作废不成功。

  5、纳税人是否办理跨区迁移申报。

  6、对“附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的情形,进一步分析:

  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税控IC卡或金税卡(以下称专用设备)是否曾发生故障维修,查看相关维修记录表单,核实专用设备维修前是否按有关规定将有关当期已开票等数据在抄税系统抄报。

  对“附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的情形,进一步分析:

  (1)纳税人是否为批准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软件部分单独申报,查看相关批准文书。

  (2)根据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销项明细表数据,检查纳税人是否漏报或少报销项。

  (3)根据防伪税控开票销项明细表,查看全部抄报数据的开票日期,是否有非本期开具发票(开票系统原因,误将下月初开具的发票提前在本期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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