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处理: 1、经审核确认系申报受理岗录入错误、纳税人填写错误,审核后相关数据相符的,予以通过,纳税人无需修改申报数据。 2、经查验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未经认证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调减其申报进项。 3、纳税人违反进项发票抵扣有关规定的,应对其进项作相应调整。 复核岗位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要求在《信息表》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并序时登记票表稽核台帐。 审核参考资料: 纳税人本期申报主表及附表、认证通知书及认证清单及财务资料。 (四)“主表申报的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税额”情况的审核分析: 审核步骤: 1、核对附表与《信息表》对应栏次数据,检查申报受理岗是否正确录入相关栏次数据。 2、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为纳税人填写错误。 3、纳税人是否按征收率申报纳税,不抵扣进项税额,正常开具发票。 4、纳税人是否为经批准统一计算、分别缴纳的总机构(如跨区连锁经营企业等),查看相关批准文书,检查其销售明细帐及总帐,核实其销售情况。 5、检查是否存在导致不符的其他情况。 审核处理: 经审核确认系申报受理岗录入错误、纳税人填写错误、按征收率申报纳税,经批准统一计算、分别缴纳的总机构,审核后相关数据相符的,予以通过,纳税人无需修改申报数据。 复核岗位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要求在《信息表》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并序时登记票表稽核台帐。 审核参考资料: 相关批准文书、认证通知书及认证清单及财务资料。 第九条 复核岗按照第八条审核分析的同时,一并比对以下数据,判断表间、表内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的正确、合理: (一)申报主表与附表表间关系: 主表销售税额或销售额合计=附表销项发票税额或金额小计 主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合计=附表进项发票或其他凭证税额小计 (二)申报附表表内数据关系: 附表销项发票税额小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开具普通发票税额+未开具发票税额; 附表进项发票或凭证税额小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税额+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税额+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税额+运费普通发票税额。 第十条 经票表稽核审核后相关数据仍不相符的纳税人,复核岗需作进一步作帐务检查、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对经过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填写票表稽核台帐,连同相关申报审核资料,移送相应的税政管理部门进行选案。 其 他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申报受理岗将暂扣未退的税控IC卡移交综合管理岗。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申报复核岗和复核检查岗应将本期审核台帐汇总报综合管理岗。 第十四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综合管理岗将暂扣未退的税控IC卡移交相关管理科(管理科负责跟踪处理);同时汇总审核台帐,并统计有关数据上报市局。 第十五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增值税票表稽核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系统内通报。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表: 《票表稽核审核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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